【文章导读】注塑产品外观检验标准判定标准缺陷类别按键顶部及透明镜片类数量类数量类披锋不允许不允许夹水纹(熔接痕)不允许混色不允许刮花不允许不允许
【正文】
注塑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判定标准 缺陷类别 按键顶部及透明镜片 A类 数量 B类 数量 C类 披锋 不允许 不允许 0.1 1 0.15 夹水纹 (熔接痕) 不允许 0.1510 1 0.1510 2 0.1510 混色 不允许 0.1510 1 0.1510 2 0.1510 刮花 不允许 不允许 50.1 2 50.1 缩水 不允许 不允许 见限度 2 见限度 污点/异色点缺料 不允许 不允许 每个≤0.20 不允许 2 每个≤0.20 不允许 3 每个≤0.
25 不允许 烧焦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表面蚀纹错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水口印 不允许 不允许 参考样板 参考样板 顶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色差 不允许 接受条件按客户限度 刮手 不允许 底壳大于面壳不允许 面壳大于底壳,最大不得超过0.2mm 以上表格中未注单位均为mm,QI中有明确要求的按QI执行 一、披锋: A.外观上以看不出飞边,并且手摸时不刮手为准; B.孔位及装配位置披锋,以不影响装配为准; 二、缩水: 第一观测面:从90℃、60℃、45
如在柱位、骨位背面之缩水,以30CM距离观看(90℃)不明显,且触摸无严重凹陷感为准。 三、黑点: A.第一测量面:小于0.5MM,每面不超过5点,不可3点集中,分隔5CM10CM; B.第二测量面:小于0.7MM,每面不超过5点,分隔5CM10CM; C.第三测量面:小于1.0MM,每面不超过5点,分隔5CM。 四、混色: A.第一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3MM,制品中间,颜色与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1MM; B.第二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5MM,制品中间颜色与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3MM;颜色与制品反差大时(参考黑点要求)。
C.第三测量面:根据制品的不同位置要求相应放松,考虑是否暴露。 五、烧焦: 参考混色要求,制品内部螺丝柱位烧焦不应影响装配及制品强度; 六、划伤: A.第一测量面:长度<2CM,宽<0.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间隔10CM; B.第二测量面:长度<3CM,宽<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间隔10CM; C.第三测量面:长度<5CM,宽<1MM,且不可凹陷,限2条。 七、碰伤: A.第一测量面:中间<1点,深<0.5MM,边沿<2点,间隔10CM,深度<0.5MM; B.第二测量面:中间<。
2点,间隔5CM,深度<0.7MM。 八、走胶不齐: A.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第三测量面:不影响装配且轻微可接受。 九、变形: 产品变形量应小于0.3MM。 十、顶白: A.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第三测量在:可接受。 备注:QC、QA、IQC检查胶件过程中,发现外观不良,应填写不良品贴纸以示区别,并通知生产部改善或翻工。塑胶制品质量问题变化多端,必须认真、仔细去检查,重点是结构,需对照OK板去进行对比,留意柱位、孔位、扣位、骨位是否缺胶,边披锋、盲孔、断骨等塑胶产品;一般采用AQL“LEVELⅡ”作为检验标准。
而保持AQL等其它因素不变,安全(0)、严重(1.0)、轻微(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