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增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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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人:造价咨询单位:签订日期: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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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造价咨询单位: 签订日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总投资额: 1.5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项目土建、安装、装饰及相 关配套工程等全过程的造价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1招标文件; 3.2投标文件; 3.3中标通知书; 3.4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3.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6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3.7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款。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结清合同约定金额终止。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4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合同章):乙方名称(合同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合同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1.2“甲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乙方”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5“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段;“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4条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材料,如承担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定资质、承担本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7条甲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乙方提供相应条件。 第8条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9条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甲方应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乙方的权利 第11条甲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1.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11。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相关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询问。 11.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甲方的权利 第12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合同终止。 乙方的责任 第13条乙方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14条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如果因乙方的过失、过错、故意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15条乙方对因甲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甲方的责任 第16条甲方应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7条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20条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实际情况,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21条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

则应在1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乙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应当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款约定。 其他 第28条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甲方实报实销。 第29条乙方如需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30条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定义 1.1工程名称: 1.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1.3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1.4工程造价咨询内容:施工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政策性文件。

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签证资料等有关资料。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其他文字记录。 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项目土建、安装、装饰及相关配套工程等的概算、预算、结算、全过程造价的跟踪审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4.1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提供图纸优化意见及依据,结合施工情况和施工图纸,乙方10日内提出《节约工程成本、降低造价的建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前期工程容易出现的问题及预防措施、施工图纸优化意见;后期本工程降低造价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预算编制时间不超过20天。 4.2就甲方准备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

提供咨询意见。 4.3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包括清单),参与招标人的招标过程管理及合同签定过程管理,依据工程预算确定各项工程合同金额。 4.4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4.5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造价审核和业务咨询,现场签证24小时提出处理方案。 4.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造价超出工程预算时要向甲方出具报告,详细列明原因。 4.7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工程总预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4.8乙方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月报量或工程节点报量,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9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预算定额、造价管理、经济法规等有关的咨询服务; 4.10乙方为甲方提供施工项目、材料价格的咨询服务。 4.11乙方参与工程图纸会审及重大设计变更,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4.12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甲方提供咨询意见。 4.13记录好《跟踪审计日志》,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4.14会同甲方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审计报告。 4.15审计结束后,除向甲方移交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交现场录像(光盘)照片等资料。 第5条双方约定乙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及提供时间: 5.1乙方在收到甲方转交的由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月报量及节点报量预算书后,按甲方合理要求一周内审计完毕。

5.2收到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毕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5.3其他由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均应按甲方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最迟不超过3天。 第6条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竣工图纸、图纸会审、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书、签证及设计变更、工程相应的预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经济资料。 第7条甲方应在48小时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乙方在业务咨询期间产生异议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8条乙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过失、过错或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9条甲方和乙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金额,

支付乙方的酬金: 9.1工程工过程跟踪审计费为:按甲方确定的工程预算总造价(若实际工程结算总造价低于预算总造价,则按照实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对甲方收取; 9.2竣工结算审计费的收取 9.2.1乙方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费用按工程审减额超过送审值5%以外部分的5%对施工单位收取,由甲方代扣代缴。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乙方结算审计费不收取甲方的任何的费用。 9.2.2为了避免出现有意压低审减额,若施工单位报审单位在报审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漏报或少报工程量,则此部分工程造价金额由乙方按此部分工程造价金额此部分工程造价的5%对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甲方、乙方在报审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报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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